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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養殖場在2018年5月遇到政府征地,因補償款數額過低,為取得合理合法的補償款,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找到創為律所尋求幫助。創為律師接手我的案件后,對我提出的所有問題都回復準確、及時,為我答疑解惑的過程中循循善誘、不厭其煩,直到我能聽懂、了解為止。針對案情和談判的進展,能夠積極出謀劃策,給出最優的解決方案。創為律師在為我服務的整個過程中表現出了優秀律師的專業素養,和良好的職業操守。
在此,我懷著深深的敬意和感恩的心情,對創為律師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謝!也祝創為律師工作再接再厲,用法律為更多人伸張正義!”
這是一封來自于被征收朋友的感謝信!
時間軸:5月份接到張先生的案件委托——6月和開發商爭取到了最終高于原先2倍的征收補償結果——7月份從開發商手中拿到補償款——滿意終局!
在此結合張先生的案例故事要給大家再次強調,創為律師之所以區別于其他律所的優勢不僅僅有維權的方案和專家研討的專業性,和全國首家律師團隊代理的責任模式,更在于創為律師團將案件負責到底!什么是負責到底呢?毫無疑問,就是大家將征收補償拿到手。
在此插句題外話,現在對比征地拆遷行業來看,慢慢發現創為律師團的優勢的確很多,有實力、有責任心、有專業性和獨創性的,不得不為自己點個贊!
言歸正傳,說到張先生的案件的確是一個激情振奮的案例故事,下面創為律師就給大家娓娓道來,如果遇到相類似案件情況的朋友們請引以為鑒:
1993年張先生經過向村委申請租用下了一塊土地并在土地上搭建了占地面積將近2000平米的養殖場,養殖了上千只雞和羊群,隨著養殖場的規模的不斷擴大,張先生一家的生活有聲有色,就這樣養殖場從原先的初具規模到后來的養殖大戶,但針對張先生使用的這塊土地卻頗受關注,從政府到開發商爭議不斷浮現,最終這個導火索“引爆”于2018年的5月28日,張先生收到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書》,限期張先生在第二天之前將養殖場拆除,拿到這份通知書,張先生百感交集,于是拿著這份通知書尋求幫助。
經過張先生對征地拆遷維權的律師團隊和維權策略的指導分析,張先生和創為律師建立了案件委托關系。針對張先生的緊急事件即《限期拆除通知書》的問題創為律師首先展開了應急方案并輔助于相應程序開始了維權反擊,結合三個案件要點,創為律師同步展開了四大維權方式:信息公開申請(證據保存)——律師函(給征收方施壓)——人身財產保護申請(強勢對抗)——行政復議(針對著眼點抨擊)。
最終,征地拆遷補償“大變身”。在多重法律壓力下征收方拋出了橄欖枝,提出了補償協商,在行政復議剛剛提交之際,征收方便妥協了張先生的要求,將原先征收補償翻了2.2倍又余,張先生對征收方妥協給出的補償標準表示滿意,并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經過履行期,張先生已經將幾百萬補償款抱回了家,和創為律師以圓滿結束了這段維權之旅。
相關案件問題分析
1、結合張先生的案件你,創為律師提煉三大案件著手點
第一:違建的認定不是誰隨便說說的,如果認定違建必須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二:《限期拆除通知》的合法性審查必須要清楚明白,不是所有的“政府官文”都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此次征收養殖場的項目、程序、補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針對張先生的緊急情況,創為律師首先結合張先生收到的《限期拆除通知》著手問題分析
一、主體不合法。(作出認定的主體和程序是否正確,要看通知書是由哪個機關作出的,是否符合我國《城鄉規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房屋所占土地是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限期拆除通知書的作出機關應該是區、縣國土局或規劃局;如果所占土地是城市規劃范圍外的,就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另外,相關部門作出認定前必須要進行現場勘查等程序,而不僅以有證沒證就判斷違法與否。)
二、內容有誤、程序具有瑕疵。(要看房屋位置的描述、建成時間、違法事實、針對的主體等內容是否正確,還要知道限期拆除通知的前后程序是否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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